西安秦骊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西安秦骊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西安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5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沣惠南路16号18幢13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香积寺村西安常宁雅居乐房地产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民初126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697.76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暂未采取扣划措施;经“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西安秦骊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被本院查封的牌照为陕AG××**号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本院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秦骊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执行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6执5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