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财保339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申请人重庆宏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22号7幢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69176P。
法定代表人向雄,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宏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1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