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0777号 原告: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22号7幢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69176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福路大道1999号附3号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AEFF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