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荣昌县昌州街道蒋氏钢材批发部与重庆宏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荣法民初字第04840号
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蒋氏钢材批发部,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板桥工业园区13幢a19号,组织机构代码:05429683-9。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魏远畅,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宏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22号7幢17层,组织机构代码:69926917-6。
法定代表人: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军武,男,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蒋氏钢材批发部诉被告重庆宏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蒋氏钢材批发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蒋氏钢材批发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9元,实际收取2809元,由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蒋氏钢材批发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