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7178号
原告:**,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宏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22号7幢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69176P。
法定代表人:向雄。
被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