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27056号
原告:陕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陂西出口向高陵方向3公里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8863。
法定代表人:屈长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国,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西安市高陵县。
被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白鹏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刚,男。
原告陕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15.5元,剩余315.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张 平
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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