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

西安文豪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9507号
原告:西安文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5555号东晋桃源十号院5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89UN2K。
法定代表人:何电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盼,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草滩产业园锦城三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26199J。
法定代表人:白鹏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男,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文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文豪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文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文豪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6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文豪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玥竹
书 记 员  赵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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