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3031号
原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白鹏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康复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石秀娥,系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康复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康复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7元,减半后收取559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