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

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0)陕0112民初11632号
原告
原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鹏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起诉意见
诉讼请求
1、被告万元,偿还其借款本金30,2,被告支付其利息14,4(以借款本金30为基数,按月息2%为标准,自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1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29日,被告向其借款30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20日,借款期内无利息,若超时还款则按日计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当天其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但借款期满后被告一直不予还款,其催要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未出庭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相符。
裁判理由
及依据
    双方借贷关系属实,原告已向被告实际支付借款,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应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违约金。原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亦无不妥,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及上诉权利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利息14.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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