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4549号
原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华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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