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8民初4604号
原告:***,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433号1幢1单元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806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诉被告重庆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回对被告重庆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