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3民初724号
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老钟建筑设备租赁维修站,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园区一支路12号,工商注册号500226600128052。
经营者:***,男,195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天学,租赁维修站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迎春,重庆友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老钟建筑设备租赁维修站与被告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老钟建筑设备租赁维修站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老钟建筑设备租赁维修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老钟建筑设备租赁维修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老钟建筑设备租赁维修站负担。
审判员邬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