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3民初366号
原告: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3幢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610710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3年2月13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钱苹,重庆市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1元,由原告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