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53民初3173号之一
原告: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6107107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林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740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林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组织机构代码552021870。
负责人:***。
被告:***,男,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林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林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江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