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荣昌县工伤保险管理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荣法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女,1991年6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荣昌县工伤保险管理所(组织机构代码:78747906-9)。
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昌州大道昌州中段75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10710-7)。
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三合村五社。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市荣昌县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荣昌县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卞立跃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余鸣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海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