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民初3704号
    原告:***,女,1938年7月17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红,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宝鸡市陈仓区,系原告***之女。
    被告: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46号院1号楼B座2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9790791XL。
    法定代表人:刘亮,任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9月7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5000元、代理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在宝鸡陈仓区XX路XX巷门面房即宝鸡汇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借款20000元给被告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到2020年1月合同终止,未再续签合同。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因疫情要求延迟返还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予偿还借款,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借款合同第十三条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被告**系该借款合同的甲方借款人,其户籍所在地为宝鸡市金台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现无证据证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宝鸡市渭滨区,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的被告**所在地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薛  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越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