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陇县泰和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7民初1666号
原告:***,男,生于1952年10月20日。
被告:陇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陇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依法减半收取374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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