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宝中执二字第00011-2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体育路东侧营业楼3号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46号院1号楼B座2004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
本院受理的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仲调字第15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愿独自承担(2013)宝仲调字第15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5万元后,剩余部分由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用其在西安市高新区市容园林局、新城区市容园林局和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渭滨区综合执法大队、金台区综合执法大队、高新区综合执法大队的到期债权进行清偿,本院已依法向相关单位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相关单位均同意配合本院执行。但因被执行人的债权数额尚未确定,正在结算过程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4)宝中执二字第00011号案件的执行。待相关债权结算完毕、数额确定之后,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保利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