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宝鸡汇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3民初2695号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8日,住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17日,住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中房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9790791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宝鸡汇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金水小区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TH3HE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周诉被申请人**、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鸡汇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鸡汇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财产在价值11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为原告提供价值115万元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鸡汇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财产在价值11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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