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宝中执恢复字第00010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体育路东侧营业楼3号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46号院1号楼B座2004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7年12月15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本院受理的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中执二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5万元,且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西安市高新区市容园林局、新城区市容园林局和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渭滨区综合执法大队的到期债权也已经结算完毕,上述相关单位已按照本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将相关款项汇入到本院账户,本院将被执行人剩余未付的案款及迟延履行金合计182814.22元转付给了执行申请人。至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案件执行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宝鸡仲裁委(2013)宝仲调字第1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保利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