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民终1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9790791XL。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5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汉族,1984年12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址同上,与***夫妻关系。
上诉人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40元,减半收取15720元,由上诉人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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