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5477号
原告: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龙飞路111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49220989。
负责人:谭明武,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56号(巴都大厦)1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8065U。
法定代表人:傅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于202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在诉讼期间,自行与被告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26元,减半收取4113元,由原告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基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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