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64号
申请人:重庆隆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5876873P。
法定代表人:黄波。
委托代理人:彭新、官莹,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27632。
法定代表人:郭万伦。
被申请人: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56号(巴都大厦)1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8065U。
法定代表人:傅勇。
被申请人:**,男,1971年07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冯新珩,女,1972年0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重庆隆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14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新珩名下价值14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05月05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隆皓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新珩名下价值14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隆皓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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