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4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 37 号 2-13 室(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2563454321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荆路 53 号松龙.新城锦绣园 1、2 幢商铺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2203506749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 涪 路 56 号 ( 巴 都 大 厦 )1 栋 9 层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00102208508065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4民初190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一、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 45 万元,以及利 息(从 2017 年 5 月 31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9 日止,以尚欠金额 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 2017 年 8 月 20 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尚欠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 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在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不能 履行时,由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建筑劳务有限 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扣划并支付案款6218.39元,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大部分未实现。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 官助理    刘 勋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