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524执恢21号
陕西金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0010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剩余案件款及利息2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210000元,其余的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524执恢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2月25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