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7民初570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1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水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711191811。
被告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广场XX幢XX单元XX层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93。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水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103251832。
原告***诉被告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96元,减半收取8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魏建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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