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初字第08549号
原告陕西新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正街。
法定代表人**新.
被告***能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锦业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能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新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5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新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7.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