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兆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兆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民终75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四川省南溪县。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系***之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兆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学术馆)五九宾馆北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0010777176388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兆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7民初19889号民事裁决书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重庆兆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申请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7民初19889号民事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未经有权机关按程序撤销(2017)第862号仲裁前置作出的裁定,能够证明一审承担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事实。
重庆兆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审理中上诉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而补缴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且我公司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重庆兆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13年1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用为273996元;2.请求重庆兆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13年1月至今的医疗保险,费用为109598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本案中,***要求重庆兆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补缴涉案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应当向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机构提出,且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审理范围,故对***主张被上诉人为其补缴涉案社会保险费用及医疗保险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