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张世平与安玉发重庆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2民初6914号之一
原告:张世平,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英,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玉发,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城县。
被告: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工业园区皮匠沟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978073。
被告:重庆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3幢1单元14-11、1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343806。
被告: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田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8241672XP。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平与被告安玉发、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平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5.42元,减半收取计1597.71元,由原告张世平负担。
审 判 长  周致余
人民陪审员  王维平
人民陪审员  杨啟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