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8财保492号
申请人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申请人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2017)渝0108财保1049号执行裁定并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18年5月8日,申请人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与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为由,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