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任健、唐正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执54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工业园区皮匠沟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978073。
法定代表人:李银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林,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唐正全,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执行人:任健,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唐正全、任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唐正全、任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正全、任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2018年9月10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任健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房屋,因双方达成和解,现暂不处置该房屋。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唐正全、任健到本院申报了其财产情况。双方经过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被执行人任健向本院执行了执行费130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正全、任健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06执50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程岩
审 判 员 殷建华
审 判 员 王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洪林
书 记 员 晏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