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6执恢428号
申请执行人:***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工业园区皮匠沟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9780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唐正全,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县。
关于***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唐正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和解协议,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唐正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正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唐正全、**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别明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送达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