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6执恢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工业园区皮匠沟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9780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唐正全,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县。
关于***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唐正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别明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