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6执恢4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工业园区皮匠沟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9780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正全,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正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和解协议,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1月20日,本院依法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正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正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2021年5月19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自动履行20575元,申请执行人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申请屏蔽被执行人**,只执行被执行人*正全。现被执行人*正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也无相应的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5月1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重庆帝之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民事判决书为准)。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别明盛
审判员宋科
审判员周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