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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民初7730号 原告:重庆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笋子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K5UB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工业园区皮匠沟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9780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68元,按40%收取为142.67元,由原告重庆居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