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0845号
原告: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褚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3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51.5元。
审判员 李 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