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773号
原告: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73281863C,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褚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
第三人:西安建工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61461778A,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亚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第三人西安建工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立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