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保176号
申请人: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会庆,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褚宁,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诉讼保全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5民初4827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执行期间,查明被申请人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7751);兴业银行西安粉巷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0679),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7751) 予以额度冻结5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0893.11元);兴业银行西安粉巷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0679)予以额度冻结16636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2826.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党宏侠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杜 遥
书 记 员 朱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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