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9717号
原告: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褚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西,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越,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外国语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启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外国语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68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6434元。
审 判 员 邹 姣 凤
二〇二一年 十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郝 香 珏
打印:王 欣 校对:王 欣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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