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6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陕0113民初464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作出(2022)陕0113执异135号裁定,现该裁定已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3执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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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