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04行初113号 原告重庆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马凼118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468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言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E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7699270644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重庆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