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22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陈朋,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陈朋与**、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