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2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蓝田县华胥镇拾起寨村三组,农民。
被执行人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文姬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刚,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2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