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2892号



原告:***,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居民。

被告: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蓝田县文姬路。

法定代表人:刘朋刚,职务不详。

第三人:薛某某,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居民。

原告***诉被告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薛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且已履行相关义务。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 向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小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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