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

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蓝田县焦岱镇柳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蓝田县焦岱镇柳家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柳愿斌。

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蓝田县焦岱镇柳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22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2768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蓝田县焦岱镇柳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其在银行有存款。

3、本院分别2020年9月2日查询了车辆、工商、房产等信息,均无结果。

4、本院于2020年4月1日、7月16日、12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均无结果。

5、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7、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5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潘   西   社

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邵春碧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雷   佳   园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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