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2执1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硕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本院在执行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72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581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51元。
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工商、民政、车辆、证券、自然资源、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等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EU××**的车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网络查控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账户、支付宝账户无足额资金,已依法予以冻结。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街××路××号楼××单元××号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