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

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8执恢81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X2392861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申请执行人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8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2000元、执行费23530元。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8执恢8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