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8执恢81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X2392861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申请执行人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8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2000元、执行费23530元。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8执恢8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