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蓝田县城关中学。
法定代表人苏立宁,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增国,该校副校长。
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蓝田县城关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经私下协商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为与法不悖,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20)陕0122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鹏 晖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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