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22执1169号
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冲丽,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钱鹏博,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鹏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22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900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7日、11月27日、12月25日和2020年12月104日、3月9日、4月210日、4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除在金融机构有极少量存款外,无证券、车辆、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分别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
4、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和2020年3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并向当地村组干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前往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前往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7、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前往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和股权投资信息。
8、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且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其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
9、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依法轮候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极少量存款外,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其不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贠 养 军
审 判 员 王 鹏 晖 审 判 员 邵 春 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琪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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