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钱鹏博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22192

 

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536

法定代表人:王德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钱鹏博,男,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钱鹏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322日向被执行人钱鹏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0000元。

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3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钱鹏博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钱鹏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425日、2019820日对被执行人钱鹏博进行了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钱鹏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9822日将被执行人钱鹏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限制消费,均已提交发布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

5、本院于20198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钱鹏博的银行账户,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

6以上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本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于2019823与 请人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对以上采取的措施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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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导利

       邵春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